漳州灭火器年检充装维修公司_漳州灭火器换粉加压加粉充粉_漳州消防器材批发_漳州消防维保检测
本公司集消防设计;批发销售;安装;维护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灭火器灭火器维修、充装、换药、加气、充粉、年检,干粉、灭火毯,消防警铃,火灾感应器,洒水喷头,、微型消防站消防装备防火门,消防水带,消防软管卷盘,接口,灭火器箱,消防栓箱,职业危害告知卡,消防标志铁牌,荧光标志牌,消防应急灯,消防指示灯,安全出口灯,防毒呼吸器,消防斧,锹,钩,桶,打火鞭等装备,消防五件套战斗服,消火栓,自动灭火器,A字牌,三角架,火灾探测器清洗等消防保养,充装ABC干粉药剂,消防管道,喷淋工程,等消防器材,多年来广泛的应用到国内的、油库、码头、粮油、食品、日化、电厂、机场、工厂、企业、酒店、医院、车站、办公楼、住宅小区和水上船舶等行业的消防系统。
【业务范围】
1. 承接各类消防器材 灭火器维修、换粉 换药 加压 充气 年检 检测、检查 更换 更新 销售 充装、维护 保养 出租等;
2. 各种消防器材批发、零售:干粉灭火器、气体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灭火器、灭火器箱、消火栓箱、灭火毯、自救式呼吸器、消防防护服、消防水带、接口、应急灯、标志牌等。
3.各大厂家生产的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指示灯、消防箱、灭火器箱、消防员服装、s型气溶胶气体灭火、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二氧化碳高压灭火系统、消防工程安装等业务。
灭火器维修年检厂家
火器年检是一种对灭火器维修进行规范的行业标准,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标准执行。
灭火器年检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消防器材的维护与保养
消防设备的维修与保养是一个经常性而且是长期的工作,这项工作是需要我们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才能保障在使用的消防的设施设备,它能长期处于一个良好的技术状态之中,我们要抓好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保养,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是消防工作人员在工作当中的重中之重。因此消防设备维修保养,在日常的维护保养中是对消防区域内的消防设备以及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等的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保障消防的设施已经设备都要必须处于良好的状态。
二、维修消防器材;
(1)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2)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均应进行烘干。
(3)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活断裂的必须更换。
(4)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5)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6)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7)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曲、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8)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9)外观检查发现有筒体严重锈蚀、筒体严重变形、结构不合理、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等情况的灭火器必须做报废品处理。
三、灭火器回收灭火器充装灭火器换粉灭火器更换
国家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定
1 维修与报废规定
1.1 灭火器维修期限
1.1.1 灭火器首次维修和维修间隔:
a)干粉、二氧化碳、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
b)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2年,首次维修以后每隔1年。
1.1.2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维修:
a)开启使用过的;
b)缺少零部件的;
c) 存在机械损伤的;
d)明显锈蚀的;
e)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损坏或遗失的;
f)灭火剂泄露的;
g)喷射软管存在龟裂的;
h)喷嘴堵塞的;
i) 贮压式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针不在绿色范围内的;
1.2 灭火器报废规定
1.2.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下列年限的,必须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干粉灭火器——10 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1.2.2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器头按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筒体严重变形的;
e)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o)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1.2.3 报废灭火器,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